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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8- 31 15: 47浏览次数: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八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3816


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发挥新型工业化主导作用,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着力“扬优势、锻长板,促创新、增动能,建集群、强主体”,加快建设遂宁特色现代化工业体系,打造高质量制造业集群,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一)做强特色产业集群。对首次纳入国家级、省级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首次纳入国家级、省级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夯实产业园区载体。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强县示范县(市、区)〕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类(创新类)品牌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三)推动产业强链韧链。鼓励按产业链招大引强,对制造业招商引资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市直园区给予激励。对市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企业纳入国家补短板、锻长板的重点项目,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省级补短板、锻长板的重点项目,按省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

(四)推进项目提速增量。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在市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落户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6‰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鼓励企业提能增效。对市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绿色化发展

(六)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信息消费)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七)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AA级、AAA级评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或绿色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纳入并实施省、市级落后产能退出计划的企业,按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原值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九)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对运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取得的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生产且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生产且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投入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产品新列入全国、全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目录所列入产品经认定获得国家、省产品创新研发补助、保险补贴、销售奖励的,每一单项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十一)支持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按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助;对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县(市、区)、市直园区,按照上年度各地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十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现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三)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和中国标准创新奖、企业标准领跑者以及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天府质量奖、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遂州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金融赋能产业发展

(十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打造制造业产业发展基金集群,重点扶持“3+3+3”重点产业初创期、成长期项目。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省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对成功上市的按上市激励政策予以激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融资机制,鼓励提高贷款抵押率,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对“制惠贷”产品使用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人行市中心支行)

七、强化要素服务支持

(十五)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每年工业用地供地计划不低于年度供地计划的50%,新增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约定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相对应土地等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完善人才引育机制。推荐优秀企业家、工匠等优秀企业人才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经纬人才”等省级人才计划;在“川中明珠计划”本土培育项目评选中,向“3+3+3”重点产业人才倾斜;支持和鼓励“3+3+3”重点产业人才参加职称评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优化企业服务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省级及以上平台不超过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资金专项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展会的企业,给予境外5万元/次、省外2万元/次、省内1万元/次的展位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附则

(十九)资金来源。奖补资金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本政策及现行市级其他奖励政策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组织实施。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初审并负责解释。相关责任单位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再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一条由市科技局另行组织兑现,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应给予支持的,报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二十一)执行时限。本政策自20239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遂府发〔2020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市级其他现行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市级新制定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信息来源: 遂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