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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线上惠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1- 29 11: 09浏览次数:

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发挥新型工业化主导作用,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 化发展,着力“扬优势、锻长板,促创新、增动能,建集群、强主体”,加快建设遂宁特色现代化工业体系,打造高质量制造业集群,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一)做强特色产业集群。对首次纳入国家级、省级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支持。 对首次纳入国家级、省级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夯实产业园区载体。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首次创建为 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强县示范县(市、区)〕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类(创新类)品牌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三)推动产业强链韧链。鼓励按产业链招大引强,对制造业招商引资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市直园区给予激励。对市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企业纳入国家补短板、锻长板的 重点项目,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省级补短板、锻长板的重点项目,按省级支持资金的 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

(四)推进项目提速增量。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在市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落户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 到 1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6%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鼓励企业提能增效。对市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绿色化发展

(六)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工业互联网 标识解析节点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 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新一代信息 技术与制造业(信息消费)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 示范、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七)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 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 AA级、AAA级评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 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能效领 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或绿色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 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 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 给予 5万元奖励。对纳入并实施省、市级落后产能退出计划的企 业,按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原值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九)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  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 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10 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 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高价值 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对运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取得的 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生产且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 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 元。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生产且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按成果转化投入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产品新 列入全国、全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 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目录所列入产品 经认定获得国家、省产品创新研发补助、保险补贴、销售奖励的, 每一单项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十一)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 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按不超过8%的比例, 给予最高不超过60 万元补助;对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县  (市、区)、市直园区,按照上年度各地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十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现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三)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和中国标准创新奖、企业标准领跑者以及百项团体标准 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天府质量奖、 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遂州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 支持金融赋能产业发展

(十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打造制造业产业发展基金集群, 重点扶持“3+3+3”重点产业初创期、成长期项目。建立企业上市 “直通车”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省级上市企业后备资 源库,对成功上市的按上市激励政策予以激励。支持银行业金融 机构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融资机制,鼓励提 高贷款抵押率,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对“制惠贷”产品 使用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人行市中心支行)


七、强化要素服务支持

(十五)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每年工业用地供地计划不低于 年度供地计划的50%,新增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约定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超 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 10%以上的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 相对应土地等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完善人才引育机制。推荐优秀企业家、工匠等优秀 企业人才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经纬人才”等省级人才计划;在“川中明珠计划”本土培育项目评选中,向 “3+3+3”重点产业人才倾斜;支持和鼓励“3+3+3”重点产业人 才参加职称评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优化企业服务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支持。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 实际运营成本的40%(省级及以上平台不超过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资金专项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展会的企业,给予境外5万元/次、省外2万元/次、省内1万元/次的展位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 附则

(十九)资金来源。奖补资金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市科 技发展专项资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本政策及现行市级其他奖励政策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组织实施。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牵头,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初审并负责解释。相关责任单位初审后 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再由分管副市长组织 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一条由市科技局另行组织兑现,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应给予支持的,报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二十一)执行时限。本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遂府发〔2020〕5 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市级其他现行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市级新制定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暨做好 2022 年第四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 法》 (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 ,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优质 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 2022 年第四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依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

二、中小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 度培育平台(简称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技术支持电 话:0571-56137700)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培育平台于 10 月 21  日开放,11 月 20 日关闭。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实地抽查和公示,并于 12 月 20 日前将通过评价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报送我厅。

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优 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 监测分析,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壮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 等优质中小企业队伍,不断提升中小企业总体发展质量。

 

附件:  四川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

  

四川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加强优质中小企 业梯度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 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 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其他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据《暂行办法》已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无需在我省重复申报。

(二)评价认定标准。

依照《暂行办法》,优质中小企业具体评价、认定标准见附件 1。

(三)评价认定流程。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季度进行评价。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流程和时间安排。

(2)企业按属地化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简 称 培 育 平 台 ,https://zjtx.miit.gov.cn , 技 术 支 持 电 话:0571-56137700)进行线上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 2, 上传材料大小合计不超过 300M), 同时按程序向所在市(州) 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申报表从培育平台导出并签章, 同时附附件 2 中第 1 、3 项相应纸质材料)。

(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 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于每季度末月 20  日前将通过评价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3)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4)经济和信息化厅汇总各市(州)上报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经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 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不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年度进行认定。

(1)每年 2 月 1  日,经济和信息化厅开放培育平台申报入口,4 月底关闭。

(2)创新型中小企业对照认定标准进行自评(见附件 4),并按属地化原则登录培育平台进行线上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 5 ,上传材料大小合计不超过 300M),同时按程序向所 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申报表从培育平  台导出并签章, 同时附自评表及附件 5 中第 1 、4 项相应纸质材料)。

(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 审,于每年 5 月 20  日前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 6)汇总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4)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经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3.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推荐。

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认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安排开展。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化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进行 线上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上传材料大小合计不超过  300M),同时按程序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2)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 7)汇总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3)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实地抽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动态管理

(一)到期复核。

创新型中小企业到期当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期当年,企 业可按照上述评价、认定流程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二)定期监测。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 “ 小巨人” 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 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8)并 按程序报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 局收到企业报告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汇总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退出机制。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 “ 小巨人” 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 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 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报。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专 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核实后报工业和信 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未及时登录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三、培育扶持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整合财税、金融、技 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完善优质中小企业分 类培育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培育力度,推动形成优质中小企业引领带动本地区、本行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企业融资支持。发挥普惠小微贷款作用,支持优 质中小企业融资。持续推广“ 制惠贷”“ 园保贷”“ 专精特新贷” ,鼓 励银行金融机构面向优质中小企业创新专属融资产品。推动“ 天 府股交中心” 设立“ 专精特新” 专板;将有上市或挂牌意向且符合 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纳入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提供全流程、 全周期咨询服务;对首发上市优质中小企业按规定予以费用补贴。

(三)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发挥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作用,整合服务资源,贴近企业需求,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精细化服务。